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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保障_特别策划:提高立法质量的多维探索

  • 地方立法高质量发展的内外维度与应对路径——以苏州市人大三十年立法实践为分析样本

    冯玉军;沈鸿艺;

    新时代背景下,伴随地方立法权的大幅度下放和主体扩容,如何实现高质量立法成为地方立法理论和实践的核心议题。苏州市人大三十年立法实践中,在外部关系层面,通过关键环节的机制性参与贯彻党领导立法的要求,多元主体参与的制度性创新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职能发挥的组织性保障发挥人大主导作用。在内部要求方面,通过建立实施效果的制度化保证机制、围绕特色领域构建体系化保护,为提升地方立法质量的创新性、实效性提供了有益探索。在生动的地方立法实践基础上,苏州市人大提出“讲政治、为人民、敢担当、有特色、重实效”的鲜明工作方针。地方立法机关可以从推进党领导立法工作的规范化、推进人大立法的全流程主导、发挥政府在立法中的显著优势、激活民众参与立法的新形式等方面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格局。

    2025年02期 v.12;No.46 1-1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6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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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立法节制原则

    姚建宗;张誉龄;

    立法节制作为立法者的德性和德行,是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所应展现或者应当展现出的克制、得当的内在品质与审慎周密的行为要求。作为立法原则的立法节制原则是立法者在立法实践中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其核心在于塑造谦抑克制的立法观念、品质与审慎、内敛地行使立法权的行为。立法节制原则的适用范围主要在甄别立法需求与确定立法的主要内容方面,其实践旨趣主要体现在节约立法成本、提升立法效益、提高立法质量以及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规范体系上,控制立法权、规范立法内容以及把握立法节奏则是其实践展开的基本面向。

    2025年02期 v.12;No.46 13-2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2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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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法》新增地方立法事项“基层治理”的规范分析

    郑智航;于江磊;

    “基层治理”是修订后的《立法法》赋予设区市的一项立法权。“基层治理”立法对实现基层治理规范化、推进国家建构、破解巨型国家治理结构性难题、推动基层治理主体多元化、完善地方立法体制具有重要意义。“基层治理”是实践基础上生成的一个经验性概念,必须经过澄清与精确化。“基层”指级别意义上的基层,具体是指乡镇(街道)一级行政区域。“基层治理”在事项范围上具有包容性、兜底性功能,具体包括行政执行事项、民生服务事项、应急管理事项、社会治安与纠纷化解事项、基层群众自治事项。可以将基层性、原则性、民生性作为界定“基层治理”事项范围的参考标准。

    2025年02期 v.12;No.46 26-3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2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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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基本概念和基本范畴

  • 《民法典》债务免除双方行为结构的证成与解释

    栾志博;

    债务免除究竟采双方行为还是单方行为结构,长期未有定论。单方行为说在逻辑上以“免除是一种放弃权利的行为”以及“放弃权利的行为应采单方行为结构”为基础,在价值上以“债务人不普遍享有主动介入免除的利益”“免除需要效率”“可容忍双方行为的存在”为论据,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不过,一旦立法者允许债务人拒绝免除,单方行为结构就不再能够自圆其说。双方行为说则不仅拥有更为深厚的历史积淀,且建立在“免除是解放性给予行为”这一更具有根本性的论断之上,此点足以证明免除应然采取双方行为结构。在双方行为框架下,《民法典》第575条规定的债务人的拒绝,实为使免除要约失效的拒绝;债务人未拒绝免除即保持沉默的情形,则被赋予了承诺的意义。

    2025年02期 v.12;No.46 38-5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5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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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准抽象危险犯解构:基于法益与犯罪构造的视角

    童斯楠;

    准抽象危险犯是需要司法上具体判断有无行为危险性的抽象危险犯。在判别标准上,某种程度的实质性危险说,一般性、类型性的危险说,形式判断说与综合判断说等观点均存在缺陷。准抽象危险犯属于抽象危险犯的范畴,应当在抽象危险犯的整体框架下按照法益与犯罪构造将准抽象危险犯挑选出来。准抽象危险犯是以狭义/广义的个人法益与个别化的集体法益为保护客体,行为具有直接侵犯或威胁法益潜在可能性的抽象危险犯类型。法益与犯罪构造分别将准抽象危险犯与累积型、预备型抽象危险犯区别开来。重新审视准抽象危险犯的构造与性质,应当从法益适格性与行为适格性两个方面对准抽象危险犯的入罪进行审查。

    2025年02期 v.12;No.46 51-6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2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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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法治

  •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属性认定与刑法保护限度

    房慧颖;

    我国已构建了以民事确权和刑法规制为核心的著作权法律保护体系。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法律属性的认定和权利归属,是刑法中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法益识别的逻辑基础。基于读者中心主义的哲学逻辑与创作主体和权利主体二分的法律逻辑,可以破解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作品属性认定的难题。从创作贡献度和收益分配合理性出发,将使用者作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财产权的适格权利主体,符合著作权法的法律理念和制度功能。著作权犯罪属于法定犯,遵循法秩序统一性和法定犯二次违法性原理,侵犯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权利行为构成著作权犯罪的标准要与前置法规范保持一致。应在类型化视野下,严格筛选具有保护价值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从对象与行为两个层面,明晰刑法保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合理限度。

    2025年02期 v.12;No.46 63-7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1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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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作品属性辨析及保护模式选择

    肖启贤;

    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和应用使AIGC的治理成为现实而迫切的难题。学界将研究的重心放在著作权法体系之下,冀图将AIGC纳入著作权或邻接权中进行保护。然而,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由符号主义向联结主义的转轨,无论是解释论视角的“工具说”,抑或是立法论视角的“激励创作说”均无法为新技术下AIGC的著作权法保护提供支持。著作权法具有独特的文化功能,并藉由作品这一载体而得以实现。联结主义技术进路下,AIGC与人类作品仅是外观上相似,而在功能上存在异质性,由此可能导致人类的认知和文化风险。著作权法不应轻易介入,以避免价值目标的解体和理论体系的紊乱。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竞争秩序”这一价值中介,以及“行为规制”的手段,可以实现平衡AIGC提供者商业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目标。在规范层面,AIGC的保护可以藉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第13条关于商业数据保护的规定得以实现。

    2025年02期 v.12;No.46 75-8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2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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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实践前沿

  • 论行政复议调解范围的有限性

    黄学贤;

    行政复议中的调解历经了从禁止调解到有限引入调解再到确立调解原则的制度变迁。随着新《行政复议法》的颁行,行政复议调解范围成为理论与实务中的热点问题,并形成了“行政复议调解范围不应该有限制”“行政复议调解范围应该扩大,但仍应有限制”“行政复议调解不仅仅针对系争行政行为,应该对诉请之外的诉求一并解决”等理论主张。行政复议调解范围关系到行政复议立法目的的有效实现,要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需要准确理解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另一方面需要全面理解行政复议调解全覆盖、贯穿到全过程。行政复议的监督功能、行政行为的多种形态、行政复议结案方式的多样性、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有效衔接等因素,决定了行政复议调解应当有范围限制。实践中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对调解协议的审查监督职责,以确保调解协议内容符合新《行政复议法》第5条的规定,从而发挥复议调解的积极功能,切实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理论上应当加强对行政复议调解范围问题的研究,以促成相关制度尽快健全与完善。

    2025年02期 v.12;No.46 88-9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2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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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司法适用的中国经验与未来发展

    孙山;曾翊展;

    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法中最为复杂且本土化特征最为突出的规范设计,总结其适用中的中国经验就显得尤为重要。实证研究的结果表明,合理使用制度司法适用的比例偏低,规则的弹性有待提升。这一现象不仅影响了合理使用制度侵权豁免功能的正常发挥,也制约着我国《著作权法》立法目的的实现。问题的解决,需要在“类型数量法定”与三步检验法的限制下,挖掘合理使用制度中弹性用语的解释空间,将转换性使用融入具体的合理使用款项之中,借助合理使用“兜底条款”实现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创设的合理使用类型的确认,共同完成合理使用制度的受限扩张。

    2025年02期 v.12;No.46 100-11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7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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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撒网采验DNA措施的正当程序规制

    周致义;

    撒网采验DNA是将所有嫌疑对象的DNA样本与犯罪现场遗留的DNA样本进行同一性比对,以筛选出真正的犯罪嫌疑人的一类特殊侦查措施。撒网采验DNA在我国缺乏明确授权,亟待确立相应的程序规范。鉴于大规模权利干预的属性,域外普遍以同意机制作为撒网采验DNA措施的正当性来源。基于对自愿同意可实现性、侦查措施有效性的质疑,理论上存在完全禁止和附条件强制的合法化模式,但均存在相应的制度缺陷。构建撒网采验DNA措施的本土规则时,应在侦查措施的有效性与规范性之间取得妥善平衡。撒网采验DNA措施仅能在重罪案件中适用,应由检察机关综合考量采样群体规模与犯罪情节严重程度进行事前审查和授权。当存在充分证据表明真正的犯罪行为人位于特定多数人之中,在符合比例原则的前提下可允许强制采样。反之,当侦查范围无法有效限缩,采样必须基于自愿同意。样本使用目的应限定于筛查被采样对象与本案是否存在关联,相应的生物样本不应在另案中使用。

    2025年02期 v.12;No.46 113-12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7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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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专论_组织法专题研究

  • 《地方组织法》的逻辑结构与立法形式之重构

    熊文钊;尹一君;

    法的逻辑结构是对法的内容与结构的整合和安排,对法律的掌握、理解和适用具有重要影响。《地方组织法》的性质、内容及其逻辑结构是完善该法要考虑的基本要素。我国《地方组织法》采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地方政府混合规定的逻辑结构,呈现“二元双核”特征,虽经六次修改,但其体系结构和立法形式仍存在较多问题。立足于新时代国家机构组织立法的要求与现状,建议采用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分立规定的立法形式,分别制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此种分立型结构模式在体系化、形式理性、明确性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有助于实现国家机构组织立法体系现代化的要求。

    2025年02期 v.12;No.46 125-13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9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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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党规国法协调发展下的行政组织法定化

    金国坤;

    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在加强党对国家机关的全面领导、党内法规成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组成部分和党政机构统筹改革的大背景下,行政组织法定化有赖于机构编制党内法规和国家机构编制法律法规的相互融合,共同形成以宪法和组织法为统帅的、党内机构编制法规和国家机构编制法为基础的、单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内法规为具体法定化方式的行政组织法规范体系。

    2025年02期 v.12;No.46 134-14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8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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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译文

  • 作为刑法保护对象的性自主权——兼论性欺骗的可罚性以及对《德国刑法典》第177条的注解

    比阿特丽斯·科雷亚·卡马戈;陈俊秀;林雅洁;

    为了全面保护性自主权,性欺骗之可罚性成为当前德国刑法学界的重要议题。在实然法层面,囿于“违背他人可得认知之意志”要件过于模糊,导致《德国刑法典》第177条规制范围过度扩张,故被害人同意应作为界定性行为可罚性的判断标准。《德国刑法典》第177条第1款原则上应包括两种欺骗情形:一是行为人对性接触限制和程度的欺骗;二是行为人对性接触性质的欺骗。在应然法层面,作为性犯罪保护对象的性自主权并未要求欺骗者如实告知受骗者关于自身诸如生理性别、婚姻状况以及宗教信仰等的信息隐私,而仅保护受骗者的消极性自由。因此,对性接触动机的欺骗不具有刑事可罚性,无须增设新罪加以规制。

    2025年02期 v.12;No.46 144-16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8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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