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法体系的强制力——以经济宪法为中心On the Systematic Force of the Bankruptcy Law: Centered on the Economic Constitution
范志勇
摘要(Abstract):
破产法在针对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终极调整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与诸多法律规范产生难以调和的冲突。为实现破产法的价值目标,破产法对于相互冲突的法律规范产生一种强制要求其调适的体系上的强制力。这一效力具有宪法依据,它是经济宪法针对冲突规范所享有的优势效力于破产法上的表现。以经济自由为基础建构经济秩序的法律规范,虽非经济宪法,但其落实了经济宪法施加的制度性保障之立法任务,得以与经济宪法产生效力关联。破产法体系以建立市场主体退出的经济秩序为己任,融入宪法中有关破产的经济条款,进而产生强制力。破产法在不违反“布纳原则”的前提下,应当合比例地发挥破产法体系的强制力之功能,尊重私法规范中实体权利的核心内容,非必要不调整其他规范。
关键词(KeyWords): 破产法;体系强制力;经济宪法;布纳原则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企业破产风险预防法律体系研究”(项目编号:2024JBWG006)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 范志勇
DOI: 10.19563/j.cnki.sdfx.2025.03.010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在法律适用实践中,不同立法的规范之间的冲突,常常超越于《立法法》所确立的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等法律冲突处理原则之外,或者不同的法律冲突处理原则的适用出现抵牾,面临调整失灵的问题,破产法的体系强制力在此发挥作用。
- (2)参见郑贤君:《宪法虚伪主义与部门法批判》,载《中国法律评论》2016年第1期,第108页。
- (3)See David J.Gerber,Constitutionalizing the Economy:German Neo-liberalism,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Vol.42,Issue 1,1994,pp.36-37.
- (4)参见吴越:《经济宪法学导论——转型中国经济权利与权力之博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5页。
- (5)参见[德]瓦尔特·欧肯:《经济政策的原则》,李道斌、冯兴元、史世伟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72页。
- (6)参见赵宏:《部门宪法的构建方法与功能意义:德国经验与中国问题》,载《交大法学》2017年第1期,第66-67页。
- (7)参见赵世义:《经济宪法学基本问题》,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4期,第32页。
- (8)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功能要求立法机关应当通过立法行为建立具体的法律制度,以落实宪法基本权利的价值与内容,为宪法价值秩序提供充分保障,基本权利的该种具体功能即为制度性保障(Institutionelle Garantien)功能,国家立法机关对此负有制度性保障的义务。参见张翔:《基本权利的规范建构》(增订版),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229页。
- (9)参见徐强胜:《经济法立法的分类研究》,载《河南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第93页。
- (10)许俊伟:《经济宪法概念重释:还原经济宪法的起点》,载《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4期,第77页。
- (11)参见单飞跃:《经济宪法在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中的导入》,载《经济法论丛》2018年第1期,第149-151页。
- (12)参见[德]乌茨·施利斯基:《经济公法》,喻文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7页。
- (13)参见上官丕亮:《部门宪法的实质》,载《法学论坛》2022年第5期,第53页。
- (14)参见邓翔宇:《部门宪法划分的双重基础——以结构功能主义和社会系统论为视角》,载《交大法学》2023年第4期,第154页。
- (15)参见[德]恩斯科-约阿希姆·麦斯特梅克尔(Ernst-Joachim Mestm?cher):《一个没有法律的法律理论:波斯纳与哈耶克关于法律经济分析的争论》,张世明译,载张世明、刘亚丛、王济东主编:《经济法基础文献会要》,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286页。
- (16)参见金善明:《反垄断法的“经济宪法”定位之反思》,载《江西社会科学》2015年第11期,第174页。
- (17)张翔、段沁:《中国部门宪法的展开——以环境宪法和经济宪法为例》,载《人权法学》2022年第3期,第51页。
- (18)我国《宪法》第一章“总纲”中的第15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 (19)我国《宪法》中的宏观调控条款具有基本国策的性质,指明了建立经济秩序的必然路径,其作为宪法条款对整个法律体系具有拘束力,对法律规范提出了通过经济秩序以保障经济自由的立法任务。参见蔡金荣:《我国宪法上宏观调控条款运行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82页。
- (20)有学者将国家干预分为静态干预和动态干预,前者通常表现为以经济法律的形式所确立的干预,它是常态的;后者通常表现为根据国内和国际经济形势的变迁而采取的非常态下的临时性干预,典型的如国家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干预。参见李昌麒:《论经济法语境中的国家干预》,载《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第86页。静态干预主要是法治干预,而动态干预因其紧急性特点体现为行政干预。静态干预较动态干预,在市场主体的可预见性方面具有优势,对市场自运行的影响较小,是应当占据主导地位的国家干预形态,破产法等经济立法对市场的调节与秩序的建构属于国家的静态干预。
- (21)如果政府用强制权对我们的生活的干涉既无法避免又不能预料的话,那么这种干涉便是最有妨害的。参见[英]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哈耶克:《自由宪章》,杨玉生、冯兴元、陈茅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04页。
- (22)参见单飞跃、徐开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宪法内涵与法秩序意义》,载《东南学术》2020年第2期,第139-140页。
- (23)参见陈婉玲:《经济法权力干预思维的反思——以政府角色定位为视角》,载《法学》2013年第3期,第38页。
- (24)参见刘凯:《经济法学科学化的法教义学路径》,载《政法论坛》2020年第1期,第67页。
- (25)参见上官丕亮:《部门宪法的实质》,载《法学论坛》2022年第5期,第53页。
- (26)See Christopher W.Frost,Bankruptcy Redistributive Policies and the Limits of the Judicial Process,North Carolina Law Review,Vol.74,Issue 1,1995,p.75.
- (27)See Brian M.Rothschild,The Illogic of No Limits on Bankruptcy,Emory Bankruptcy Developments Journal,Vol.23,Issue 2,2007,p.475.
- (28)See Volkmar Gessner ,Barbara Rhode,Gerhard Strate & Klaus A.Ziegert,Three Functions of Bankruptcy Law:The West German Case,Law & Society Review,Vol.12,Issue 4,1978,p.505.
- (29)沃伦(Warren)教授提出,破产法规范全部都是为了提升债务人企业的价值,以及减少债权人遭受损失而设计的。See Elizabeth Warren,Business Bankruptcy,Federal Judicial Center,1993,p.7.
- (30)See Elizabeth Warren,Business Bankruptcy,Federal Judicial Center,1993,p.61.
- (31)参见许德风:《破产法基本原则再认识》,载《法学》2009年第8期,第55-56页。
- (32)See Bruce H.Mann,Republic of Debtors:Bankruptcy in the Age of American Independenc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2,pp.252-253.
- (33)See Frank Easterbrook & Daniel Fischel,The Economic Structure of Corporate Law,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1,p.25.
- (34)个人在集体选择中的理性不如在个体选择中的理性的重要理由在于对最终结果负责的程度不同。任何特定的私人决策的责任,确定无疑地要由选择者承担。利益和成本都是明确的,并且个人往往会更细心地考虑摆在他面前的各种取舍。与此形成对照的是,在集体选择中,即使结果被正确地预见到了,在个人行动与其结果之间也不可能有那样精确的一种关系。当然,选择者也可能会认识到,任何计划的公共行动都存在收益与成本这两个方面,但是,无论他自己分享的收益份额还是他自己所分担的成本份额,都不可能像在可以比较的市场选择中那样容易地予以估计。参见[美]詹姆斯·M.布坎南、戈登·图洛克:《同意的计算——立宪民主的逻辑基础》,陈光金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38页。
- (35)参见李曙光:《破产法的宪法性及市场经济价值》,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第150页。
- (36)参见陈夏红:《美国宪法“破产条款”入宪考》,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5期,第124页。
- (37)参见高丝敏:《美国破产法二百年流变:立法、司法和学术》,载《清华法律评论》2014年第2辑,第22页。
- (38)参见陈计男:《破产法论》,三民书局2004年版,第1页。
- (39)参见吴传颐:《比较破产法》,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8页。延伸说来,破产程序本身代表着公平分担利益与风险的正向价值,但破产状态本身意味着对债权人、债务人、其他关系人乃至社会公共利益的巨大不利益。因此,要区分破产法的绝对的善与破产状态绝对的恶,我国以往社会观念混淆二者,导致了全社会对破产法的敌视,影响了企业破产案件的正常受理,极大阻碍了破产法功能的发挥。
- (40)See Robert Alexy,On the Structure of Legal Principles,Ratio Juris,Vol.13,Issue 3,2000,p.298.
- (41)参见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75页。
- (42)参见吴信华:《宪法释论》(修订三版),三民书局2018年版,页下脚注,第295页;欧爱民:《德国宪法制度性保障的二元结构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载《法学评论》2008年第2期,第121页。
- (43)参见王轶:《对中国民法学学术路向的初步思考——过分侧重制度性研究的缺陷及其克服》,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1期,第90页;雷秋玉:《基于体系方法对房屋多重买卖规则的清理——以已占有的未登记先买受人权利保护为中心》,载《北京社会科学》2018年第3期,第55页。
- (44)参见张军荣:《制度体系强制下的“拜杜规则”跨区域变迁》,载《自然辩证法通讯》2017年第2期,第111页。
- (45)参见韩长印:《破产程序的财产分配规则与价值增值规则——兼与个别执行制度的功能对比》,载《法商研究》2002年第3期,第62页。
- (46)司法实践中对于破产法与税收征管法何者为特别法存在较大争议。参见绍兴中院(2017)浙06民终1119号判决书。
- (47)参见[美]道格拉斯·G.贝尔德:《美国破产法精要》(第六版),徐阳光、武诗敏译,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4-5页。
- (48)See Butner v.United States,440 U.S.48,55 (1979).
- (49)参见[美]查尔斯·J.泰步:《美国破产法新论》(第3版),韩长印、何欢、王之洲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64页。
- (50)See Min Soo Seul,The Comparative Status of Secured Creditors in the Bankruptcy Procedure and Its Implication for the Financial Transaction,Journal of Korean Law,Vol.7,Issue 2,2008,p.390.
- (51)See Laura N.Coordes,Necessity or Overreach?Weighing the Costs and Benefits of State Law Interpretation in Oil and Gas Bankruptcy Cases,ONE J:Oil and Gas,Natural Resources,and Energy Journal,Vol.6,Issue 1,2020,pp.1-3.
- (52)See Morris G.Shanker,The Abuse and Use of Federal Bankruptcy Power,Case Western Reserve Law Review,Vol.26 ,Issue 1,1975,p.3.
- (53)See Roy Goode,Principles of Corporate Insolvency Law,Sweet & Maxwell,2005,pp.69-81.
- (54)See Thomas H.Jackson,The Logic and Limits of Bankruptcy Law,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6,p.29.
- (55)See Christopher W.Frost,Secured Credit and Effective Entity Priority,Connecticut Law Review,Vol.51,Issue 3,2019,p.584.
- (56)参见韩长印:《破产理念的立法演变与破产程序的驱动机制》,载《法律科学》2002年第4期,第58页。
- (57)See Robert Alexy,A Theory of Constitutional Rights,Trans.J.Rivers.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2,p.47.
- (58)See Michel Rosenfeld and Andrew Arato (eds.),Habermas on Law and Democracy:Critical Exchange,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8,p.430.
- (59)See Robert Alexy,Constitutional Rights,Balancing,and Rationality,Ratio Juris,Vol.16,Issue 2,2003,pp.131-133.
- (60)参见[美]罗斯科·庞德:《法哲学导论》,于柏华译,商务印书馆2019年版,第43页。
- (61)参见张翔:《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3期,第30-31页。
- (62)有些基础性的基本权利是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以限制为名加以贬损的,如人格尊严等。参见郑贤君:《基本权利原理》,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09-211页。
- (63)参见[德]康拉德·黑塞:《联邦德国宪法纲要》,李辉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50页。
- (64)如民法领域也可以谨慎地适用比例原则来衡量相互冲突的利益,包括公益与私益的抵牾,也包括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有学者称之为“实践调和原则”。参见王利明:《民法上的利益位阶及其考量》,载《法学家》2014年第1期,第84页。
- (65)在此意义上,有学者也将比例原则称之为过剩禁止原则。参见朱全宝:《宪法权利实施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7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