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5, v.12;No.47(03) 127-139

[打印本页] [关闭]
本期目录(Current Issue) | 过刊浏览(Archive) | 高级检索(Advanced Search)

论破产法体系的强制力——以经济宪法为中心
On the Systematic Force of the Bankruptcy Law: Centered on the Economic Constitution

范志勇

摘要(Abstract):

破产法在针对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终极调整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与诸多法律规范产生难以调和的冲突。为实现破产法的价值目标,破产法对于相互冲突的法律规范产生一种强制要求其调适的体系上的强制力。这一效力具有宪法依据,它是经济宪法针对冲突规范所享有的优势效力于破产法上的表现。以经济自由为基础建构经济秩序的法律规范,虽非经济宪法,但其落实了经济宪法施加的制度性保障之立法任务,得以与经济宪法产生效力关联。破产法体系以建立市场主体退出的经济秩序为己任,融入宪法中有关破产的经济条款,进而产生强制力。破产法在不违反“布纳原则”的前提下,应当合比例地发挥破产法体系的强制力之功能,尊重私法规范中实体权利的核心内容,非必要不调整其他规范。

关键词(KeyWords): 破产法;体系强制力;经济宪法;布纳原则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企业破产风险预防法律体系研究”(项目编号:2024JBWG006)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 范志勇

DOI: 10.19563/j.cnki.sdfx.2025.03.010

参考文献(References):

扩展功能
本文信息
服务与反馈
本文关键词相关文章
本文作者相关文章
中国知网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