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程雪阳;
<正>主持人语:自全国人大常委会2017年12月听取《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暨2017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以来,备案审查工作报告机制在我国逐渐发展成为一项稳定的制度化工作。党的二十大报告也明确提出要“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202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出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基于这些制度发展,备案审查制度研究近几年已经发展成为我国法学研究中最为活跃的领域。
2024年01期 v.11;No.41 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63K] - 杨晓楠;
2003年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通过后,在实践层面取消了强制婚检制度,而母婴保健相关立法仍要求在婚姻登记前进行婚检,两者长期存在的冲突引发学界关注。《民法典》实施后,其作为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为重构婚检法律制度提供了新的思路。从历史维度看,新中国婚姻登记制度以法治运动引导规则和实践变迁;在规范层面,婚检制度与婚姻登记中禁止性要件规定相关联。当《民法典》不再将身体疾病作为禁止结婚要件后,婚姻登记机关通过婚检干涉宪法上婚姻自由的正当性难以证成。为服务优生法治化的目标,建立婚前健康咨询、免费自愿婚检、个人声明制度等,保障当事人建立婚姻关系时的意思自治,是《民法典》实施背景下婚检法律制度构建的正当方式。
2024年01期 v.11;No.41 2-1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60K] - 秦奥蕾;陈一宏;
《民法典》第1053条对禁婚疾病传统作出重大调整,成为新时代背景下婚检制度设计的重要法律依据。在婚姻宪法保护框架下,“婚姻自由—私人告知—自愿婚检”的传统思路忽略了比“婚姻自由保护”更为根本的“婚姻传统功能保护”。婚姻的公共性及解决相关司法实践难题的客观需要,使得婚检融入履行环节成为可能。从《宪法》到《民法典》再到《婚姻登记条例》,民法典时代婚检制度设计应沿循“婚姻保护—法定告知—弱强制婚检”设计思路,采取“程序强制+形式审查”模式,即当事人于婚前相互告知专业健康检查结论,婚姻登记机关仅要求当事人填写知晓声明并进行必要口头提示而不对告知内容及其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
2024年01期 v.11;No.41 14-2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864K] - 屠振宇;
《民法典》的实施导致强制婚检合宪性问题浮出水面,也改变了其中争议的宪法评价。一方面,强制婚检规定作为一项保护性立法的定性并未改变。尽管强制婚检规定在《民法典》实施前后的立法目的有所区别,不再立足婚姻关系,而是回归到母婴健康保护,但由于婚姻基本权利条款已将家庭及其成员的国家保护纳入其中,所以强制婚检规定依然是对婚姻基本权利的保护而非干预,原则上可以被推定为合宪。但另一方面,随着《民法典》实施带来的婚姻自由观的更新,婚姻受国家保护的限度有了新的内涵,继续从国家管制角度推行强制婚检有违宪之虞。根据民法典精神,从私法角度对婚检的“强制”属性作出解释,统筹协调相关民事法律规则,应是强制婚检制度的改革方向。
2024年01期 v.11;No.41 28-4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97K] - 孙嘉阳;
自愿婚检制度自实施以来产生了诸多社会问题,并引发了对婚检是否应当强制的学术争论,但当前争论仅停留在制度表面,缺乏深入的理论反思。我国婚检制度从“形式”与“实质”双重强制的强制婚检制度转变为“无强制”的自愿婚检制度,这体现国家从“硬家长式”立场转变为尊重和保障公民婚姻自由的“自由式”立场。“自由式”立场将婚姻自主视为一种主权权利,这成了自愿婚检制度产生诸多社会问题的根源,并面临理论批判。这些批判促使婚姻自主从一种主权权利转变为一种品格理想。基于这种转变,婚检制度应立基于一种保障和促进公民婚姻自主的“软家长式”立场,并重构为采纳“形式强制”但拒绝“实质强制”的“弱强制”婚检制度。
2024年01期 v.11;No.41 41-5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95K]